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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周香芹、金乡通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香芹,金乡通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周香芹,女,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被执行人:金乡通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文峰东路。负责人:张素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香芹与被执行人金乡通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宁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济仲裁字(2016)第147号裁决书,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8日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8月2日依职权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香芹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执恢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英审判员  XX审判员  李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