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9刑初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覃宪成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宪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9刑初74号公诉机关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宪成,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于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苗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被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下称靖州县)人民检察院以靖检林刑诉(2017)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宪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拥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肖树清、蒙永成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郭诗蒙担任记录。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伍先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宪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靖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覃宪成于2014年农历10月份以1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唐某2“猪崽洞”山场的树木后,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4年农历11月份雇请人员砍伐了一部分山场,由其本人驾驶一台“爬山王”车将砍伐后制成的木材运出山场,进行销售。2015年农历5、6月份,被告人覃宪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再次雇请贵州籍民工将“猪崽洞”山场剩余部分进行了采伐,在采伐过程中被告人覃宪成以1000元的山价款购买了相邻唐昌畅的“猪崽洞”山场,并叫民工一同进行采伐,采伐后制成的材由本人驾驶一台“爬山王”车运出山场进行销售。经怀化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覃宪成无证采伐山场的活立木蓄积为59.9979立方米。2016年12月13日,被告人覃宪成向侦查机关退交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就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一般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马某、杨某1、唐某1、张某、唐某2、杨某2、姜某1、姜某2的证言;3、被告人覃宪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5、鉴定意见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宪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无出入。另查明:我院于2017年7月6日委托了靖州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覃宪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了调查评估,该局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了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上述事实,被告人覃宪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资料、抓获经过、一般缴款书等书证;证人马某、杨某1、唐某1、张某、唐某2、杨某2、姜某1、姜某2的证言;被告人覃宪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笔录;鉴定意见书。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宪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宪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覃宪成在案发后向侦查机关退交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覃宪成的认罪态度好以及靖州县司法局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覃宪成宣告缓刑。被告人覃宪成退缴的非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覃宪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非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姚拥军人民陪审员 蒙永成人民陪审员 肖树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诗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