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3民初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邓芳、何小斌与被告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芳,何小斌,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3民初870号原告:邓芳.原告:何小斌.被告: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立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国。原告邓芳、何小斌与被告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邓芳、何小斌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芳、何小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芳、何小斌撤回对被告兰州东方友谊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计216.5,由邓芳、何小斌负担。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