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6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6707号原告:张某,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赤峰市长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法定代表人:汪海,书记。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商贸物流城。委托诉讼代某,男,1969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业不详,现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信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马架子村民委员会、赤峰市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涉及原告张某与第三人谢某合伙共同施工,需进行合伙清算,待清算结果出具后再恢复审理,现清算结果尚未出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宋超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伟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