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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4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荣滨与时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滨,时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281号原告:杨荣滨,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时成亮,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原告杨荣滨与被告时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荣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实际给付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荣滨撤诉。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0元,由杨荣滨负担。审 判 员 杨海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 璐书 记 员 安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