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民初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荣滨与时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荣滨,时成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84民初1281号原告:杨荣滨,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住宁安市。被告:时成亮,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住牡丹江市。原告杨荣滨与被告时成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杨荣滨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并已实际给付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荣滨撤诉。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计312.50元,由杨荣滨负担。审 判 员 杨海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赵 璐书 记 员 安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