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绍英与被执行人胡国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绍英,胡国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何绍英,女。被执行人:胡国会,男。申请执行人何绍英与被执行人胡国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嘉民二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何绍英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023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国会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湘1024执1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健君审 判 员 文 俊人民陪审员 彭光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广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