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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执1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许艳红、李红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艳红,李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81执1975号申请执行人许艳红,女,汉族,生于1970年2月20日,住禹州市。被执行人李红涛,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10日,住禹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艳红申请执行李红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6)豫1081民初293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红涛在银行的存款15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及款项1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价值相当于15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