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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6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金某1、金某2等与金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1,金某2,金某3,金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6848号原告:金某1。原告:金某2。被告:金某3。被告:金某4。原告金某1、金某2与被告金某3、金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某1、金某3起诉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父母的遗产。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我院提供被告的信息不能明确被告的身份,本案应属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金某1、金某2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