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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执30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万福与杨玉鑫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福,杨玉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3099号申请执行人:陈万福,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杨玉鑫,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在执行陈万福与杨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玉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暂无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公开曝光,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海斌审判员  徐 强审判员  彭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沈璠琪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