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6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与强宏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强宏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741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79号广丰国际24层2402-2407室。负责人:李娟,该分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龙青,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召艳,陕西伯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强宏章。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与被告强宏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2246元,减半收取计1123元,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西安分中心负担(已交纳)。(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