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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3执2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李斌、赖朝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斌,赖朝富,赖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03执2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斌,男,1962年4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被执行人赖朝富,男,1969年11月11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赖坚,男,1992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康民二初字第22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赖朝富、赖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赖朝富、赖坚于2016年4月14日之前履行(2015)康民二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赖朝富、赖坚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赖坚购买的房屋一套。2017年8月8日经淘宝网公开拍卖,何菲以xxx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赖坚购买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房屋一套予以解除查封。二、将被执行人赖坚购买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房屋一套的合同备案号予以撤销。三、买受人何菲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部门办理该房产的相关产权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诗运审 判 员  钟骏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邱全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