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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与曹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曹风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113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南路蓝郡嘉苑13号楼。负责人:杨荣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北京直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风,男,1989年2月1日出生,住吉林省松原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与被告曹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终结。原告农业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清偿所欠信用卡透支本金43515.71元,利息12912.6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86.3元,取现手续费22元,消费手续费154.02元,合计为59190.66元(暂计至2017年5月16日),并给付自2017年5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11日,被告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向原告提出发放信用卡申请并以主卡申请人身份签字,同时声明:本人已阅读并理解《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原告基于此对申请进行了调查审批,并于2014年8月发放了主卡卡号为×××的信用卡。被告领卡后至2017年5月16日透支本金人民币43515.71元,利息12912.6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86.3元,取现手续费22元,消费手续费154.02元,合计为59190.66元。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被告曹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1日,曹风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向农业银行申请信用卡,同时声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协议)的各项规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第四条利息和费用②乙方(金穗贷记卡申请人)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计息。未能按期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还应就最低还款额的未偿还部分支付滞纳金。③乙方使用授信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息。④甲方(发卡行)以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利率如有变动,甲方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公示等方式通知乙方。《收费标准》中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预借现金和转出的收费标准为交易金额的1%,最低1元。农业银行批准了曹风的申请,并于2014年8月发放了主卡卡号为×××的信用卡。曹风领卡后至2017年5月16日透支本金人民币43515.71元,利息12912.6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86.3元,取现手续费22元,消费手续费154.02元,合计为59190.66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欠款清单、贷记卡申请表、领用合约及章程、调查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农业银行与曹风之间形成的银行卡服务合同关系,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应属有效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曹风在享受到农业银行提供相关金融服务后,应当根据双方约定按期归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并支付相关费用。现曹风未在还款期限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且该行为已符合银行收取相关费用的标准,故农业银行要求曹风偿还透支本金及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事实及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权利。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43515.71元;二、被告曹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截止到2017年5月16日的利息12912.6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586.3元,取现手续费22元,消费手续费154.02元;三、被告曹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昌平支行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贷记卡)章程》的约定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曹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琳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