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6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3、刘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258号原告刘某1,男,1937年12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马新新,延庆区旧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2,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刘某3,女,62岁,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刘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