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刘某1与刘某3、刘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刘某3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258号原告刘某1,男,1937年12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代理人马新新,延庆区旧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2,男,1957年12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刘某3,女,62岁,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1诉被告刘某2、刘某3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1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