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叶存飞、陈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存飞,陈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6民初1983号申请人:叶存飞,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申请人:陈莉红,女,1969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人叶存飞与被申请人陈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叶存飞于2017年8月21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陈莉红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人寿桥路65号的房产(房权证号:夷陵区房产证小溪塔字第××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叶存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莉红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人寿桥路65号的房产(房权证号:夷陵区房产证小溪塔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国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谈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