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艾成琼与上海九末经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成琼,上海九末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1074号原告:艾成琼,女,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被告:上海九末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钟明兴。原告艾成琼与被告上海九末经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上海九末经贸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故需以公告形式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珺人民陪审员 尹 萍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