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3-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胡振雄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胡振雄,邓彩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204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被执行人胡振雄。被执行人邓彩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6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7月2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胡振雄、邓彩燕银行存款、收入12928.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丁审判员 杜周民审判员 戴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蒋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