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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荣世军、周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世军,周迁,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荣世军,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周迁,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徐明,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世军与被执行人周迁、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1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