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荣世军、周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世军,周迁,徐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317号申请执行人:荣世军,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周迁,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徐明,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荣世军与被执行人周迁、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13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俞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