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2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邓丽萍与黄欧周方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丽萍,黄欧,周方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2989号原告:邓丽萍,女,汉族,1983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欧,男,汉族,1986年5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运龙,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方淑,女,汉族,1963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寇运龙,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邓丽萍与被告黄欧、周方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邓丽萍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丽萍书面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丽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邓丽萍负担;保全费3410元,由原告邓丽萍负担。审判员 田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春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