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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莞市凤岗星福工艺品加工厂、义乌市龙杰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莞市凤岗星福工艺品加工厂,义乌市龙杰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299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凤岗星福工艺品加工厂,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雁田村长石路64号。法定代表人黄钦生。被执行人义乌市龙杰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上溪镇信达路88号。法定代表人龚永强。本院在执行东莞市凤岗星福工艺品加工厂与义乌市龙杰工艺品有限公司(2017)浙0782执4299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虞啸安执 行 员 黄 楠执 行 员 石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龚英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