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3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向春香与赵耀、赵洪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春香,赵耀,赵洪,朱珂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977号原告:向春香,女,1983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龙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隆侃,湖南元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耀,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赵洪,女,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朱珂,女,199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春香诉被告赵耀、赵洪、朱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春香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耀、赵洪、朱珂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向春香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春香撤回对被告赵耀、赵洪、朱珂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向春香承担。审判员 张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付凌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