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2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朝杰与徐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杰,徐钦华,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1703号原告杨朝杰,男,汉族,1989年1月21日出生,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委托代理人李金裕,男,汉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徐钦华,男,汉族,1975年7月16日出生,住广西陆川县,第三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滨河路28号中国-东盟企业总部基地三期综合楼南宁广告产业园A栋24层。法定代表人:梁华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朝杰诉被告徐钦华、第三人广西钱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杰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用。审 判 长 :何玉森人民陪审员 :庞裕贵人民陪审员 :黄文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海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