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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余雪葵、陈爱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雪葵,陈爱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余雪葵。被执行人:陈爱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雪葵与被执行人陈爱萍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查明:余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赣062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陈爱萍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余雪葵支付子女抚养费552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12元。申请执行人余雪葵于2017年3月1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爱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财产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被执行人陈爱萍未履行金额5641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72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余江县人民法院(2016)赣0622民初4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海辉审 判 员  丁晒样审 判 员  夏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洪黎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