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财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柴东东、赵瑞红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东东,赵瑞红,李秀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财保160号申请人:柴东东,男,1990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大名县。被申请人:赵瑞红,女,197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申请人:李秀银,男,1965年7月4日出生,现住邯郸市磁县。申请人柴东东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李秀银名下位于邯郸市邯郸县雪驰路房产一套的相关手续,申请人柴东东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柴东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秀银名下位于邯郸市邯郸县雪驰路房产一套的相关手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韩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校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