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夏翠娥与罗建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翠娥,罗建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886号原告夏翠娥,女,1975年10月2日出生。被告罗建凡,男,1968年7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翠娥与被告罗建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翠娥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翠娥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翠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元,由原告夏翠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范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