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民初1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代娟与北京摩点会想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娟,北京摩点会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7民初13354号原告:代娟,女,1986年1月6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啸贤,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摩点会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17号楼6层11号。法定代表人:黄胜利,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兴,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翟雪明,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代娟与被告北京摩点会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摩点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代娟诉称,其创作了小说《寻诺》并拥有著作权。北京摩点公司运营的摩点网出售游戏《寻诺》并提供了该游戏的免费试玩版下载链接。游戏《寻诺》照搬了小说《寻诺》中的全部核心人物关系、故事情节和人物对白,侵害了小说《寻诺》的著作权。北京摩点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侵权游戏,侵害了代娟的著作权。故代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北京摩点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赔偿原告代娟经济损失5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北京摩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北京摩点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望京SOH**号楼2单元321807、321808,并提交房屋租赁协议、租金缴纳发票予以证明;北京摩点公司的办公场所、人员及设备均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其认为侵权行为地也应为北京市朝阳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北京摩点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调查,北京摩点公司在其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的注册地并无办事机构。代娟核实后,亦认可北京摩点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望京SOH**号楼二单元1807、1808,同意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对于被告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无异议,而未经实体审理,本案侵权行为地无法确定。故本院认为北京摩点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摩点会想科技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张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邱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