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执2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鹏亮与被执行人田智荣、李希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鹏亮,田智荣,李希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2164号申请执行人杨鹏亮,男。被执行人田智荣,男。被执行人李希红,女。申请执行人杨鹏亮与被执行人田智荣、李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陕0104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鹏亮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1980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田智荣向本院执行款专户缴纳案款30000元,本院进行兑付,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2017)陕0104执2164号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2164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对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海亮执行员 张胜利执行员 蒋卫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