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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苑林学与被上诉人侯兆林及原审被告周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苑林学,侯兆林,周青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7民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苑林学,女,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兆林,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原审被告:周青林,男,1977年6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翠东工业园区。上诉人苑林学因与被上诉人侯兆林及原审被告周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翠峦区人民法院(2017)黑0706民初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苑林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被上诉人侯兆林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周青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苑林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对欠款事实认可,但是对被上诉人主张的10万元欠款数额有异议。上诉人因资金周转向被上诉人及其朋友借款30万元,上诉人给被上诉人及其朋友出具若干欠条,其中包含被上诉人起诉时的10万元借条。上诉人借款后陆续偿还被上诉人25万元,尚欠5万元。被上诉人主张的欠款数额不真实,一审法院未依法查明本案事实。被上诉人侯兆林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原审被告周青林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审原告侯兆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0元整,并给付利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2012年11月1日,被告周青林、苑学林夫妻两人向原告借款100,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取人民币100,000.00元整,并约定月利息四分”。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被告向其借款共计100,000.00元的事实,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理应及时归还原告借款,然被告至今未还,显属不当。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00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超出法律规定部分不予支持。被告周青林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判决:一、被告周青林、苑林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侯兆林借款人民币100,000.00元;二、被告周青林、苑林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侯兆林借款利息,其中以人民币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1日起按年24%计算利息,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00元(原告侯兆林已预缴),由被告周青林、苑林学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2013年8月9日农业银行存款回单一份。意在证明:案涉10万元已经还清。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有很多经济往来,与被上诉人有多笔借款,该笔存款是否系履行案涉10万元的还款义务不清楚。本院认为:上诉人认可与被上诉人之间有多笔借款,故仅凭该银行存款回单不能证明其已将案涉10万元还清,且案涉10万元的借条现仍在被上诉人处没有收回,上诉人亦不能提供偿还案涉10万元的收条,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被上诉人提供证据如下:借据一份。意在证明:上诉人提供的还款10万元的银行凭证是还被上诉人30万元借款,与案涉10万元借款无关。上诉人质证意见为:该证据不是原件,上诉人主张的多次借款后余额不准确是存在的,该证据一审时未提交,不属于新证据。本院认证意见为:该证据系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予采信。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苑林学认可其与被上诉人侯兆林之间存在借款事实,但主张就案涉借款已经偿还完毕,不应履行还款义务。因上诉人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已将案涉借款还清,上诉人就案涉借款为被上诉人出具的借条没有收回,上诉人亦不能提供其偿还案涉借款后被上诉人为其出具的收条,且被上诉人不认可上诉人已经偿还了案涉借款。故对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苑林学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苑林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代红光审判员  黄 利审判员  张秋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晨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