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民初2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金标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金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3民初2418号原告:杜金标,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三衢路***号。法定代表人:蒋阮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江艇,公司员工。原告杜金标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进行预立案,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发动机维修费17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5月5日,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的家庭自用小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等,保险期间自2016年5月6日10时起至2017年5月6日10时止。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为69352元。2016年9月25日下午,原告驾驶车辆从家中开往衢江区沈家,车辆从家中开出2公里左右,发动机突然熄火,经检测系机油箱底壳被刮擦后导致机油箱漏油,后经4S店维修发现因漏油导致发动机总成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前往4S店拍照定损,发动机壳损坏定损1000元,同意按照70%予以赔偿,但对发动机总成的损失拒不理赔。原告将车辆送至衢州市衢江区东滨汽车维修服务部维修,花费维修费16000元。事后原告要求被告予以理赔,被告至今未予以理赔,故此纠纷成讼。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杜金标1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童 俊申请执行期间二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