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与程长青等 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程长青,王兆发,王兆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22执5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负责人:史亮,行长。被执行人:程长青,男,汉族,农民,1977年6月2日出生,住农安县。被执行人王兆发,男,汉族,农民,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农安县。被执行人王兆才,男,汉族,农民,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农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与程长青、王兆发、王兆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经查找,未找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情况并示明如申请撤销执行,仍在两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122执596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洪伟审判员 刘义然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