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4执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覃海欧、陈谋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海欧,陈谋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4执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覃海欧,男,1971年3月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陈谋钢,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申请执行人覃海欧与被执行人陈谋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3民终22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谋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覃海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谋钢在中国工商银行21×××90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谋钢在中国工商银行21×××90账户存款10129元至全州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全州县支行,帐号:21×××8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怀青代理审判员 肖时军代理审判员 蒋金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