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5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奇与于清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奇,于清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528号原告:赵奇,男,198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于清凤,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奇与被告于清凤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于清凤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奇撤回对被告于清凤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奇负担。审 判 员 方祖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新荣代书记员 胡翼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