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8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山东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巩义市泰龙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巩义市泰龙高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8执279号申请人山东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明县三八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姚保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巩义市泰龙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芝田镇寇家湾村。法定代表人:吴晓卡,该公司经理。山东万邦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巩义市泰龙高温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罚款决定书,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上交,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信息,向车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信息,以上均无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8民初169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铁山审 判 员 崔宏平人民陪审员 赵佰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瑶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