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阳谷三拼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阳谷三拼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229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15B01、02、07、08、09,27B01、02、03、05、06、07、08、09房。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谷三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博济桥办事处谷山路32号。法定代表人:吴泉文,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谷三拼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阳谷三拼商贸有限公司已歇业、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丽    珍人民陪审员 魏新军人民陪审员侯亚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法官 助理 闫         滨书 记 员 薛    海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