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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6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任某1与任某2、任某3等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1,任某2,任某3,任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6950号原告:任某1,男,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唐斌蓉,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某2,女,195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任某3,女,197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任某4,女,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原告任某1与被告任某2、任某3、任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任某1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任某1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