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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财保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范容清与高新区鑫兴辰建材经营部、刘平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容清,高新区鑫兴辰建材经营部,刘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财保250号申请人:范容清,女,汉字,1954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王硕,系北京观韬(成都)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杨四维,系北京观韬(成都)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申请人:高新区鑫兴辰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成都高新区新雅中街26号附2号3层。经营者:刘平华。被申请人:刘平华,男,汉族,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担保人:成都市兴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法定代表人:范容清。申请人范容清与被申请人高新区鑫兴辰建材经营部、刘平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高新区鑫兴辰建材经营部、刘平华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7376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成都市兴辰实业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中路179号(丘地号:权×××,建筑面积为:404.72㎡及909.63㎡)房屋在申请人申请范围内为此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范容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高新区鑫兴辰建材经营部、刘平华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7376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二、对担保人成都市兴辰实业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郫县现代工业港(北片区)港中路179号(丘地号:权×××,建筑面积为:404.72㎡、909.63㎡)的房屋在价值37376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范容清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红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