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刑更1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国望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国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3刑更1794号罪犯周国望,男,汉族,1982年8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平县。现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29日作出(2009)浙温刑初字第1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国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罪犯周国望曾减刑三次共四年九个月。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于2017年8月1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盖米里克监狱认为罪犯周国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建议假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三师分院亦认为罪犯周国望符合假释的相关法律规定,建议对该犯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国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自觉接受教育,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遵守课堂纪律,“三课”成绩优秀。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分配,在劳动中积极肯干,年出勤率100%。近三年来获得记功8次,表扬15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6次的奖励。广东省连平县司法局于2017年1月5日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经研究分析后,认为对周国望可以实现有效监管。本院认为,罪犯周国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予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国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2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期限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晓 钊审判员 孙 海 峰审判员 艾斯凯尔·库尔班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恒 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