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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3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乔延福与胡国文 柯国英 高殿付 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延福,胡国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23执414号申请执行人乔延福,男,1957年8月9日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胡国文,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丰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3执414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8月21日向被执行人胡国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胡国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国文在XXXX银行XXXXXX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36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洪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