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乃样与高友柿、戴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乃样,高友柿,戴安娜,高佩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3932号原告:陈乃样,男,1979年7月14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礼,浙江瓯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友柿,男,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戴安娜,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高佩佩,女,198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陈乃样与被告高友柿、戴安娜、高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高友柿、戴安娜偿还原告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高佩佩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乃样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友柿、戴安娜、高佩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3日,被告高友柿、戴安娜向原告陈乃样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高佩佩以保证人身份在该借据上签字捺印,约定为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当日陈乃样将27万元转入被告高友柿的账户并交付现金3万元。之后,被告高友柿、戴安娜、高佩佩分文未还,尚欠借款本金30万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高友柿、戴安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陈乃样借款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高佩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高佩佩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高友柿、戴安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0元,由高友柿、戴安娜、高佩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梦婕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将伟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接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