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3执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翟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503执2328号被执行人:翟宁,男,1981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小妹与被执行人翟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翟宁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翟宁至今未向本院申报个人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翟宁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