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书光、原明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书光,原明新,温县瑞通熙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财保84号申请人:刘书光,男,汉族,1963年7月16日出生,住。系刘大兰之子。被申请人:原明新,男,汉族,1937年3月4出生,住武陟县。被申请人:温县瑞通熙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温县太极大道西段。申请人刘书光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原明新驾驶的豫H×××××重型半挂牵引、豫H2A**挂车予以查封,同时申请人刘书光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据的编号815812017410185000011保函价值10万元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温县瑞通熙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豫H×××××重型半挂牵引、豫H2A**挂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岳青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