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3民初6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曾玉文与冯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玉文,冯育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3民初6310号原告:曾玉文,男,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华龙,福建秦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育林,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原告曾��文诉被告冯育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曾玉文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原告有意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而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玉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玉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聪晓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