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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91执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细永、夏惠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细永,夏惠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91执9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细永,男,1974年8月1日出生,住泰顺县。被执行人夏惠丰,男,1974年7月19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浙0191执974号的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夏惠丰的银行存款901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拍卖、变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执行人夏惠丰的银行存款90134元,并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解除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并解除拍卖、变卖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清华审判员  施国华审判员  吴文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霄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