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民初11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何少奇诉被告陈宇旗、深圳市福荣迎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何英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少奇,陈宇旗,深圳市福荣迎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英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3民初11684号原告:何少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少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瑜。被告:陈宇旗。被告:深圳市福荣迎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凤凰路3号海珑华苑海天阁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MKDT2Q。法定代表人:梁祖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军。第三人:何英奇。原告何少奇诉被告陈宇旗、深圳市福荣迎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何英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少奇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900元,由原告何少奇负担。审 判 长 刘雁兵审 判 员 李业旺人民陪审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魏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