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刑更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明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995号罪犯李明建,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廊坊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罪犯李明建2011年6月10日因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发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期间,因犯非法收购、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43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出,罪犯李明建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奖励2次,单项记功奖励1次,考核表扬奖励2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明建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明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财产刑未执行,减刑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明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5月20日起至2027年11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李鸿雁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尚优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