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1844号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定代表人:王宏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军,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丽,女,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韩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省诚信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笑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统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