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十堰文志印务有限公司与十堰瑞桥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十堰文志印务有限公司,十堰瑞桥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951号原告:十堰文志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天津路民安新村***号。法定代表人:梁长清,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十堰瑞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港澳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何贤莲。原告十堰文志印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十堰瑞桥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十堰文志印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十堰瑞桥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十堰文志印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十堰文志印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十堰瑞桥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后为44元,由原告十堰文志印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晓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