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7民初2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素云与王飞廷、李松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素云,王飞廷,李松花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347号原告:张素云,女,194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功(系原告张素云丈夫)。代理权限为代为诉讼,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王飞廷,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被告:李松花(系被告王飞廷妻子),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宜阳县。原告张素云与被告王飞廷、李松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素云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素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素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素云负担。审判员 常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