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6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联勤部机关医院、成都艾迪康医学检测实验室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联勤部机关医院,成都艾迪康医学检测实验室有限公司,成都宏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6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联勤部机关医院,住所地:成都市包家巷120号。负责人:宋云彩。委托诉讼代理人:巫绍熙,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武泽,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艾迪康医学检测实验室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兴科中路9号1栋。法定代表人:张凌云。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生林,男,1983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宏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肥猪市街56号孵化大楼二楼。法定代表人:向宏。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成都军区联勤部机关医院(以下简称联勤部机关医院)与被上诉人成都艾迪康医学检测实验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迪康公司)、成都宏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方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5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联勤部机关医院与艾迪康公司关于担保的约定无效,一审未进行释明,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593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良谷审判员 谈光丽审判员 马 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记员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