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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3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某1与中国人民解放军65657部队、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中国人民解放军65657部队,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马某,杨某,张某3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3501号原告:张某1,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657部队,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夏家店乡王家店村。负责人不详。被告: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296号。法定代表人:张某2,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女,1970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银龙小区南院28栋2单元201号。被告:河北天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16号华脉新村6B-1504号。法定代表人:陈某1,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2,内蒙古义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男,1971年9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某,喀喇沁旗锦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1966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3,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赤峰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657部队、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天澳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马某、杨某、张某3、田庆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657部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65657部队的起诉。审判员王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王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