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执恢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恢1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南湖南路133号。法定代表人:刘明春,该事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廖文君,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兆安,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西山社区桐柏山街。法定代表人:王枫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乾坤(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新疆鑫德富能源有限公司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06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宇审判员 王在江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